机构名称:
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主管业务负责人:
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设立分支机构:
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,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撤销分支机构:
代理记账机构撤销分支机构,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:
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,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三、重要提示
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名称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,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代账会计工作量将大大简化
按照guo务院《关于在全国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35号)要求,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,进一步提高网上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的普及率,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,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、精简审批材料,细化优化办事指南,公开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,并根据我部统一工作部署,做好电子证照改革试点相关工作。